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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相关多选题
 更新时间:2024-05-02 11:35:49

1、【题目】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选项:

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

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答案:

ABC

解析:

选项A说法错误。凶器是在性质上和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的器物,与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选项A中的汽车是犯罪工具,不是用于杀伤他人的凶器。

选项B说法错误。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要求行为人对物使用暴力,甲取得财物不是基于对物暴力,而是采用平和手段窃取的,应成立盗窃罪,不成立抢夺罪。

选项C说法错误。《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第(2)项规定,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据此可知,

选项C中的甲应该成立抢劫罪,而不是抢夺罪。

选项D说法正确。毒品也具有经济价值,也属于财物,对其进行抢夺的,也成立抢夺罪。

1、【题目】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

选项:

A.网站建立者

B.网站直接管理者

C.电信业务经营者

D.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答案:

解析:

1、【题目】在以下犯罪形态中,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的有()。

选项:

A.结果加重犯

B.继续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的,属于开设赌场

B.通过网络传播淫秽视频的,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C.在网络上传播电子盗版书的,属于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

D.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的,属于盗窃他人财物

答案:

ABCD

解析:

解析:根据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A项正确,当选。

根据2010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B项正确,当选。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的,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因此,在网络上传播电子盗版书的,属于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C项正确,当选。

根据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CD。

1、【题目】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案:

解析:

1、【题目】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

解析:

1、【题目】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选项:

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答案:

A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的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贪污罪也是一种职务侵占的行为,单从行为方式上难以将二者区分开来,关键在于主体方面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A项中甲构成职务侵占罪,B项中的乙构成贪污罪。《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C项中,丙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因此,不满足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丙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D项中,丁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1、【题目】下列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选项:

A.甲在运输放射性物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

B.乙在工地塌方之后,仍然强令6名工人进入隧道抢救价值2000万元的机械,6名工人由此遇难

C.丙遭受不法侵害,情急之下失手将不法侵害人打死,法院认为丙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答案:

ABD

解析:

《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因此,A项中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B项中,乙应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C项中属于防卫过当,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法院已经认定丙存在过失,那么丙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D项中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非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1、【题目】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甲构成犯罪

B.乙系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接任处长为缺少资质条件的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收取李某10万元。乙构成犯罪

C.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5万元。丙构成犯罪

D..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丁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丁构成犯罪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核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ABC的行为均成立犯罪D项中,根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丁与该公司没有事先约定,所以在离退休后收受原请托人财物的,不能定受贿罪,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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