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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从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单选题
 更新时间:2024-04-26 07:20:08

1、【题目】我国刑法处罚的是()。

选项:

A.构成犯罪的行为

B.一切违法行为

C.造成了社会危害的行为

D.触犯了刑律的行为

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是()。

选项:

A.宪法

B.民法

C.行政法

D.侵权法

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C.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D.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案:

C

解析: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有作为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选项A说法正确。小偷翻墙入院行窃,主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包括利用宠物撕咬进行阻止。但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仅仅只是意图侵犯财产的盗窃犯,显然不能放任宠物将小偷咬死。甲作为藏獒的主人,能够制止藏獒的撕咬而不制止,导致小偷被咬死,成立不作为犯罪。

选项B说法正确。由于乙的先行行为,致使丙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此时乙对丙负有救助义务,乙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导致丙死亡,成立不作为犯罪。因之前乙已实施积极的杀人行为,因而只须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无需数罪并罚。乙之所以放弃救助丙,是因为路人的甲劝阻,因而,就乙的不作为而言,甲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甲属教唆犯。

选项C说法错误。8周岁的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甲对其具有法律上的监护义务,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阻止的义务。甲看见乙掐住丙的脖子,本应阻止乙的危害行为,但却未予理会,致使丙窒息而亡,因此成立不作为犯罪。

选项D说法正确。乙掉落深井,此时甲对乙并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甲不成立不作为犯。另外,如果甲在拉绳子过程中发现是仇人乙而放手致其高处坠落致死,则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1、【题目】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答案:

解析:

1、【题目】甲为杀死乙,放火把乙家的房屋点着, 造成乙的一家三口死亡,房屋烧毁,甲的行为属于()。

选项:

A.想象竞合犯

B.实质数罪

C.牵连犯

D.吸收犯

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A 市 A 区的甲饮食城和 B市 B 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买卖合同,约定在未来的 3 个月内由乙公司为甲方每月提供大闸蟹100公斤。但乙只负责将货物运送至A 市 B 区,由甲方到 B 区取货。但合同签订之后,大闸蟹价格突然暴涨,乙公司后悔,称无法履行协议。甲方欲起诉乙公司,请问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地

选项:

A.由A市A区法院管辖

B.由B市B区法院管辖

C.由A市B区法院管辖

D.B市B区法院和A市B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刑事诉讼法属于()。

选项:

A.程序法

B.实体法

C.特别法

D.临时法

答案:

解析:

1、【题目】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

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D.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

B

解析:

选项A错误。被害人的承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行为的违法性。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生命和重大健康不可处分);(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排除犯罪的成立;(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选项A中,乙对生命权的承诺是无效的,甲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选项B正确。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故意。区别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因素之一即为行为人适用何种之犯罪工具,该犯罪工具杀伤力如何。对于故意内容不很确定或者不顾被害人死亡的,应按实际造成的结果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对于使用枪支、匕首等凶器行凶,打击他人致命部位,放任他人死亡并造成死亡结果的,通常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此,如甲不顾乙的死伤,使用刀具行凶,可以认为死亡与伤害的结果都是在甲的犯意之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选项C.D错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知,选项C中的甲欺骗乙捐献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选项D中的甲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1、【题目】甲某为某教育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民办教师名册,从 1998 年 2 月贪 污 2300 元,1999 年 5 月贪 污 1800 元,2000年 11 月 3400元。对于甲某的行为()。

选项:

A.不构成犯罪

B.属于连续犯构成贪污罪

C.属于继续犯构成贪污罪

D.属于牵连犯构成贪污罪

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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